时间:2024-12-09 12:39
一、劳动争议处理的注重调解原则是什么
劳动争议处理应优先调解,以节约成本、维护和谐稳定。调解要遵循自愿、合法、公正、及时原则,尊重双方意见,平等协商。宗旨是求同存异,找到双方接受的策略,避免争议加剧和侵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三条
解决劳动争议,应当根据事实,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着重调解的原则,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方法是什么
处理劳动纠纷有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四种方式。协商是劳雇双方交流沟通求解决方案。调解由第三方协助消除分歧。仲裁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裁决。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或未受理,可向法院诉讼维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五条
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;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三、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有什么
劳动争议解决涉及三个机构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,协商调解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约束力。若前两种方式无法解决,人民法院作为最终途径,提供司法裁判服务,保障公平公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十条
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:
(一)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;
(二)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;
(三)在乡镇、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。
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。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,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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